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简单来说,当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但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却无法确定时,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 举个例子,就像一群人在楼顶往下扔东西,楼下有行人被其中一个物品砸伤了,但是没办法搞清楚到底是哪个人扔的东西砸到了行人,这一群人的行为就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判定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时,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单独一个人的行为不存在共同危险的情况。其次,这些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并且这些行为都具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比如一群人在道路上飙车,飙车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最后,确实有损害结果发生,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该损害。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人、几个人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中一个或部分行为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他们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进行追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 共同危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像多人一起扔东西导致他人受伤、多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况都可能涉及。了解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概念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实施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危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