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最近租客有些行为让我不太满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作为房屋出租人有没有法定解除权,这个法定解除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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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当这些法定情形出现时,出租人无需经过承租人的同意,就能够使租赁合同失去效力。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比如说,承租人将住宅用于开办工厂,进行高噪音、高污染的生产活动,导致房屋结构受损、墙面出现裂缝等情况,此时出租人就有权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每月5号支付租金,承租人连续三个月都没有按时支付,经出租人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那么出租人就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还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出租人发现后,有权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当房屋出租人要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要先通知承租人,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解除。如果因为解除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总之,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一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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