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引诱性骚扰罪?
我最近听到‘引诱性骚扰罪’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它是如何定义的,包含哪些行为表现,以及和普通的性骚扰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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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引诱性骚扰罪”这一确切罪名。不过,我们可以分别来了解“引诱”、“性骚扰”相关的法律概念。 “引诱”在法律语境里,通常指的是通过诱惑、劝说等方式,使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比如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犯罪分子可能会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引诱他人参与违法活动。 “性骚扰”则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如果“引诱”他人进行性骚扰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构成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引诱和性骚扰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的犯罪,比如强制猥亵、侮辱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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