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有哪些以及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恶意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恶意诉讼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公然违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滥用了这种处分权利,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常见的恶意诉讼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虚假诉讼,即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比如,甲和乙虚构了一份债务合同,然后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债务,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乙的财产转移出去。另一种是恶意缠诉,一方当事人为了给对方造成困扰,故意反复提起诉讼,即使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在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方不断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提起上诉、再审,消耗对方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就是滥用诉权,当事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诉讼,比如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以毫无根据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由起诉对方。 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利益角度看,一些人企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从竞争角度讲,在商业竞争中,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恶意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从道德和法律意识层面来看,部分人缺乏诚信和法律意识,认为通过诉讼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顾法律后果。此外,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一些制度的不完善,也可能给恶意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律也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遇到恶意诉讼时,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诉讼行为是恶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