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我听说有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太清楚这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个罪名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以及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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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罪名。它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的。简单来说,就是这些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他们的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从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况发生。 这里的在押人员,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这些在押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逃脱。如果他们因为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等原因,让在押人员跑掉了,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说,某个看守所的民警,在值班的时候擅自离岗去玩手机,结果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趁机脱逃,这就属于典型的失职行为。如果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像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又实施了新的犯罪等,那么这个民警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以,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在押人员的监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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