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我在工作中听说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罪名具体是怎样定义的,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能给我详细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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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执法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者私情,明明知道某起案件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标准,却故意不把它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从主体方面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这里的行政执法人员指的是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像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就属于这一范畴。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刑事案件却出于私利而不移交。比如为了收受贿赂、碍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故意隐瞒案件情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移交。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这里的“依法应当移交”,依据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这一规定,不移交案件,就可能构成此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正常追诉活动。这种行为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会让犯罪分子逃脱刑事制裁,继续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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