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个罪名,但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种犯罪行为是怎么界定的,在实际中是怎样表现的,以及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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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要理解这个罪名,首先得清楚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则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强调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这里的徇私舞弊,通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如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照顾人情关系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导致严重后果,如罪犯在被违法释放后又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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