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人员能出国吗?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对于那些本来应该在监狱等场所服刑的罪犯,由于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经过法定的程序后,允许他们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至于监外执行人员能否出国的问题。答案是通常不可以。监外执行人员仍然处于刑罚执行期间,他们的行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监外执行人员属于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所以一般不被允许出国。 如果监外执行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国,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而且这种批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极特殊且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因为要保证刑罚的执行效果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