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担保期间向担保人有什么规定?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不太清楚担保期间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知道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该怎么向我主张权利,我的责任又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最高院对于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展开


在法律中,担保期间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段。一般来说,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下,担保期间以及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比如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间内,债权人要向保证人明确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比如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不然过了担保期间,保证人就无需担责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担保期间的计算、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等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例如,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明确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