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向担保人追责是否有时效?


在执行过程中,向担保人追责确实是有时效限制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对于保证担保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之后就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了。 在执行阶段,如果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同样要遵循这个时效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在执行中向担保人追责,先是有保证期间的限制,之后还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这些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才能确保自己能够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也应当清楚这些时效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