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保证人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若要向债务人追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流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具备了向债务人追偿的基本权利。 追偿的方式有多种。可以先尝试与债务人协商 ,直接沟通要求其偿还你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款项。这种方式较为简便快捷,如果债务人配合,能高效解决问题。 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调解的途径,比如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相关部门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前,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保证合同,它能明确你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和范围;付款凭证,用以证明你已经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及与债务人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有助于在法庭上证明你的追偿主张合理合法。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追偿权,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来主张追偿权。 此外,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满足一定条件。一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履行方式和履行债务的多少,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二是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三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若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可能会丧失求偿权。 相关概念: 保证人追偿权: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款项的权利 。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