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优先危险负担原则?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说了优先危险负担原则,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个原则在法律里是怎么定义的,在哪些情况下会应用到,它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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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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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中,当存在可能发生的危险时,法律会优先确定由某一方来承担这种危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简单来说,就是提前规定好,一旦危险出现,谁要去‘扛’这个后果。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在合同法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其实就是优先危险负担原则的一种体现。当货物还在出卖人手中时,货物遭遇意外毁损、灭失等危险情况,损失通常由出卖人自己承担;而当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后,相应的危险负担就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 在运输合同中,同样存在优先危险负担原则。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危险由谁来负担。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也会按照优先危险负担原则来确定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让作业者承担危险负担,能够促使其更加谨慎地进行作业,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 优先危险负担原则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各方在危险发生时的责任,减少纠纷的产生。它基于公平和合理的考量,根据当事人对危险的控制能力、获取利益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危险的承担者,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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