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迫切需求而采取的特殊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比如在一个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数额都很清楚,而劳动者因为没有这笔报酬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这种情况下就符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生活的条件。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本身就没有钱或者其他财物可以给付,那么先予执行也就无法实现。 先予执行的程序通常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迫切需要,避免当事人因诉讼时间过长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然而,先予执行也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被申请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