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离婚属于不涉及财产离婚?


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在这种离婚情形里,夫妻双方可能没有共同财产,或者双方已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无需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不涉及财产的离婚,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等其他问题达成一致,就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具体流程是,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书,然后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不涉及财产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主要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