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法领域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公定力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它都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们需要予以尊重和遵守。 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和行政效率。如果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随意被质疑、拒绝执行,那么行政管理活动将无法正常开展,社会秩序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比如,当税务部门对企业作出纳税决定后,企业不能仅仅因为自己认为该决定不合理就拒绝纳税,在该纳税决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改变之前,企业需要先按照决定纳税。 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公定力”这个术语,但在一些规定中体现了公定力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这就体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说,在法定程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它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效力。不过,公定力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它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公定力。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行政机关明显超越了其职权范围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