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属于行政案件中公然侮辱他人?

我跟人起了点冲突,对方在大庭广众之下说了很多难听的话羞辱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行政案件里的公然侮辱他人吗?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具体什么样的情形才符合这个定义,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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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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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公然侮辱他人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属于行政案件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况。 公然,指的是在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场合实施侮辱行为。这里不特定多数人,就是说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被限定的人群,只要这个场合可能有很多人知道,就算是公然。比如在广场、商场、网络公共平台等地方。 侮辱他人,就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暴力侮辱并不是指造成身体伤害的那种暴力,而是通过强制的动作让对方名誉受损,像强行扒光他人衣服等。其他方法就比较多样了,包括用言语辱骂、文字侮辱(比如张贴大字报、发诋毁短信)、图像侮辱(画丑化他人的漫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如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侮辱行为造成他人精神严重受损等情况,就属于情节较重。所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中的公然侮辱他人,要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在公开场合进行,以及是否有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故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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