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立案后怎样撤案?


在被殴打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以及如何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的概念。刑事立案是指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司法活动。行政立案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在被殴打案件中,如果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一般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是轻微伤,则多按行政案件处理。 对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被殴打案件中,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公安机关会主动撤销案件。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被害人是不能自行决定撤案的,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此时案件的走向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决定。 对于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如果是轻微伤的殴打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没有其他违法事实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案。一般来说,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撤案申请,说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等情况,表达自己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的意愿。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撤案条件,就会作出撤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