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什么?

我手里有一张承兑汇票,到期了却没拿到钱。听人说可以行使追索权,可我完全不明白这是啥。我想知道承兑汇票的追索权到底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又该怎么行使呢?
展开 view-more
  • #汇票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没办法顺利拿到汇票上的钱时,有权向前面背书转让汇票的人要钱。 要理解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我们得先搞清楚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持票人,就是合法持有汇票的人,他拥有票据权利。而前手呢,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比如说,A把汇票背书转让给B,B又转让给C,那么在C行使追索权时,B就是C的前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当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追索权的行使有一定的程序。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的来说,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是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在行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