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什么?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获得委托人明确授予的超出一般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权利,从而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代表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在诉讼领域,特别授权代理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让代理人在特定事项上直接代表委托人做出决策,避免因委托人无法及时参与而导致的程序延误或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特别授权代理的权限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代表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进行调整。例如,原本要求对方赔偿十万元,代理人在获得特别授权后,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决定承认对方提出的赔偿五万元的方案,或者放弃部分赔偿请求,甚至变更为要求对方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 其次是进行和解。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代理人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并签署和解协议。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后是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上诉则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代理人在获得特别授权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反诉或上诉,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一种具有特定范围和重要法律意义的代理权限。委托人在授予特别授权时,应当谨慎考虑,并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和范围。同时,代理人也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