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当事人赠与儿子的房子,赠与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商量着把房子赠与儿子。但我心里有点没底,不知道这种在离婚情况下把房子赠与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样的赠与有没有效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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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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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当事人赠与儿子房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白白送给另一方,而另一方也愿意接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 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如果要将房子赠与儿子,这首先要求赠与人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得是赠与人自己能做主的财产。比如,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赠与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得同意才行。要是只有一方擅自做主把房子赠与儿子,那很可能就会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单独赠与就不符合规定,可能会导致赠与无效。 其次,赠与行为要有效,还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最好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且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仅仅签订了赠与合同,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产权还没有真正转移给儿子。 另外,还需要考虑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在赠与过程中,一方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强迫对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赠与。 此外,如果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子赠与儿子,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 综上所述,离婚当事人赠与儿子房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赠与人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下,赠与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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