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具体指什么?


代位权是一个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比较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不作为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举个例子,甲欠乙一笔钱,已经到了还款时间,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积极去问丙要,导致没办法还钱给乙,这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或者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要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如果代位行使的权利超过了自己债权的范围,是不被允许的。总之,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