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电诈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具体认定如下: 首先,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这里强调数量达到三个及以上不同对象。比如同时给三个不同的涉嫌电诈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简单说就是通过你的帮助,涉及的资金交易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像使用你的账户等进行转账等操作累计金额达到此数。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例如帮人在网络上投放广告来支持其电诈活动,投入的资金达到五万以上。 然后,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也就是因为帮助行为你实际获得了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 还有,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这体现了对有前科再次犯此类行为的严肃处理。 另外,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导致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甚至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最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此外,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像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也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各类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就是上述列举的多种达到一定标准或者造成特定后果等的情形,用来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