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弃罪的诉讼程序究竟是怎样的?

我身边有人遭遇了被遗弃的情况,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比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要经过哪些环节,不同环节又有什么注意事项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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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遗弃罪的诉讼程序需要根据是公诉还是自诉来区分,具体情况如下: ### 公诉程序 - **立案侦查**:任何发现遗弃行为的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够证实被遗弃事件存在的书面文件、实物证据以及来自见证人的证词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侦查。 -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审判**: - **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开庭审理**: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要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质证环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庭会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 自诉程序 - **准备材料**: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需要准备详尽的起诉书,明确阐述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双方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据、证人及其住址等信息。 - **提起自诉**:携带准备好的材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诉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并安排开庭审理。后续的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类似,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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