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制度是什么?

我在看《民法典》的时候看到了“居住权”制度,不太理解这是什么意思。这个制度是新增加的,我想知道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应用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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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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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创新,它在物权编中正式确立,为人们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首先,我们来理解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就是即便房子不是自己的,但根据合同等约定,也能在里面居住生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居住权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合同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二是通过遗嘱设立。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特性。其一,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设立的,一般不能转让、继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二,居住权具有期限性,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终身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诸多重要作用。在婚姻家庭领域,比如夫妻离婚时,为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可以为其设立居住权;在养老方面,老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或他人,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居住生活。总之,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丰富了住房保障体系,为人们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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