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个不安抗辩权。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行使它有什么法律后果。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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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甲要先给乙发货,乙收到货后再付款。如果甲发现乙最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量拖欠其他供应商的货款,那么甲就有理由怀疑乙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其次,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先履行一方要有确切证据来证明。如果只是凭空猜测,没有证据支持,那么先履行一方随意中止履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先履行一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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