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对增值税不太了解。想知道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依据是什么,是按照销售额算,还是有别的计算办法呢?希望能了解清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相关内容,以便做好公司的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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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简单来说就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所依据的基础金额。这是确定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数额的关键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有些项目是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的,像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对于一些特殊销售方式,计税依据的确定也有特别规定。比如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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