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仓储合同是什么?

我最近打算和一家仓储公司合作,要签仓储合同,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仓储合同具体是什么。它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特殊规定,我都不太明白。我想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的详细定义和主要特点,好让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数。
展开 view-more
  • #仓储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到别人专门的仓库去存放,然后按照约定给对方仓储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仓储合同的定义。这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和保管人签订了仓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对于存货人而言,他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在交付仓储物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进行交付。同时,存货人还有告知义务,如果仓储物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存货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而保管人方面,他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一般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它是一种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需要以实际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外,仓储合同还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保管人要提供仓储服务。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