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依据什么计提?
房产税的计提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
首先,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这里说的计税余值,是按照税法规定,把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的损耗价值后剩下的余额。房产原值就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里记录的房屋原价。而且,房产原值还包括和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要是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那房屋的原值要相应增加。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时,把新设备设施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同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另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要征收房产税。房屋原值具体的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己确定。比如,你有一套经营自用房产,原值100万,当地规定减除比例是20%,那计税余值就是100×(1 - 20%) = 80万。
其次,对于出租的房屋,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要是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者申报数和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然后,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也有特别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最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相关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相关概念: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
房产原值: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