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在网上看到有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新闻,不太清楚这个罪名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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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濒危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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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那些数量稀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狭窄的野生动物,国家为了保护它们,把它们列为重点保护对象。比如大熊猫、东北虎等,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还有猕猴、穿山甲这些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认定这个罪名时,关键要看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行为的对象是否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比如,有人为了获取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去捕杀它们,或者为了赚钱去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就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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