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鉴定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鉴定。它主要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估。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例如,一级伤残意味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而十级伤残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一国家标准。 其次是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比如,一个工伤职工如果进食、翻身等五项均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那就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果有三项需要他人帮助,则可能被认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一项需要他人帮助,可能就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方面的鉴定也是有相应标准的,它有助于确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级别和费用。 此外,工伤鉴定还可能涉及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鉴定的这些内容对于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待遇至关重要。准确的鉴定结果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生活保障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也依据这些鉴定结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