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不包括什么?
最近对金融凭证诈骗罪比较感兴趣,想深入了解一下。就想弄明白在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里,哪些东西是明确不属于它的客体范围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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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去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损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不包括货币。这里的关键在于,此罪重点围绕的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这些特定的金融凭证 。虽然这些凭证涉及金钱交易,但货币本身不在该罪客体范围内。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相关情形及处罚,这也从侧面体现金融凭证诈骗罪有其特定指向的行为对象。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是票据诈骗罪。所以,货币并不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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