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从合同性质来看,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和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而实践合同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对于保管合同而言,只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正式生效。例如,甲和乙约定让乙保管甲的一批货物,但在甲没有把货物实际交给乙之前,保管合同并未成立。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中有明确体现,该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要返还保管物;而寄存人有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如果是有偿保管的话)。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丁保管,约定了保管费用,那么丁就有义务保证汽车的安全,而丙则需要按约定支付费用。 同时,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有偿保管合同就是寄存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无偿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不收取保管费用。《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了法律对有偿和无偿保管合同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务合同,并且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在处理保管合同相关事务时,需要依据这些性质和法律规定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