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违约押金追讨加倍是否合法?

最近看中一套房子,交了押金,但后来出现了违约情况。现在想知道在购房这种场景下,违约方追讨加倍押金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法,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又是不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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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关于违约押金追讨加倍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是“定金”的情况,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卖方收了买方的定金后,又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导致买方无法买到该房屋,这种情况下卖方就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买方交了定金后,又突然不想买这个房子了,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那么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而“订金”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如果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退还订金;如果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也可以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订金,具体要看双方的约定。 另外,如果购房违约金过高,即违约金的金额超过房屋买卖双方任意一方造成的损失金额的30%,就应该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高,一般这种情况下,应当适当减少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总之,购房违约押金追讨加倍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及违约的具体情况,同时还要考虑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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