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挂羊头卖狗肉”这种行为通常指商家以虚假的宣传、标识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与宣传内容不符的商品或服务,在法律层面,可能涉及多项违法情况。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挂羊头卖狗肉”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果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如果这种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