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本身有哪些合法权利?


在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并非只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一系列合法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要求其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如果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求其履行,另一方同样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简单来说,就是你和对方都有要给对方东西或者做事的义务,在对方没给你或者没做好的时候,你也可以不给对方或者不做。 其次是后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例如,对方应该先给你发货,然后你再付款,结果对方没发货却要求你付款,你就可以拒绝。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好比你要先给对方钱,但是发现对方可能还不上你东西了,你就可以先不给钱。 此外,债务人还享有债权无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债权是基于这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债务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多种权利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遇到债务纠纷时,债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