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腰椎间盘突出可以认定为工伤?


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来判断。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工伤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腰椎间盘突出,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急性外伤引发的腰椎间盘突出,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搬运重物时突然扭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这种情况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款。 然而,如果腰椎间盘突出是由于长期的劳损积累导致的,认定工伤相对复杂。因为这种情况可能难以直接证明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需要进行专业的因果关系鉴定。只有在鉴定结果表明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总之,腰椎间盘突出认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并且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