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哪些材料?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一系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材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材料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会计资料是审计的核心内容之一。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它是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同时,会计凭证也是重要的会计资料,它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比如发票、收据等。此外,会计账簿也是必须提供的,它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 其次,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也在提供范围内。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合同,这些合同反映了企业的业务往来和经济活动;会议纪要,它记录了企业重要决策和事项;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制度等,这些制度规范了企业的运营流程。通过这些资料,审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情况。该法还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再者,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也需要提供。在现代企业中,很多财务数据都是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和存储的,这些电子数据对于审计工作至关重要。同时,为了便于审计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也是需要提供的。 另外,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也属于提供范围。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掌握其资金的流动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是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可以为审计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审计机关更全面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所以,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上述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