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感觉自己权益可能受影响。听说有不安抗辩权,我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它能保障我哪些方面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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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从性质上来说,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简单来讲,就是当对方要求你做某事时,你基于一定的法律理由可以拒绝履行。而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针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时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抗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利。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先履行方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来避免自己在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遭受损失。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前,发现乙公司因重大投资失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要求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如果乙公司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为了保障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其暂时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法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平衡和调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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