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较于侵权责任无变化的地方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这两者之中哪些内容是没有变化的。我不是学法律的,对这方面不太懂,就怕自己搞不清楚相关规定,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这部分无变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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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在很多方面是对之前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的继承和发展,存在不少和以往侵权责任规定无变化的地方。 首先,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没有变化。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别人造成了损害,那他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好比张三不小心把李四的花瓶打碎了,张三存在过错,就得对李四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得承担责任。比如一些高度危险作业,像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不管运营方有没有过错,都要对受到损害的人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规定也大致相同。共同侵权就是几个人一起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这些人要一起承担责任。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一起把丁打伤了,他们三个就要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基本保持不变。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比如有人在别人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通行,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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