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有提到民事法律事实,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形是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最好能结合一些常见例子说明,这样我能更好地理解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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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单来说,就是生活中那些能让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的事情。 要弄清楚哪些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首先得明白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例如签订合同,这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典型的民事法律事实。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好意施惠行为。比如朋友之间的日常邀约,像邀请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种邀约更多是基于友情等情感因素,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使一方爽约,另一方也不能依据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中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好意施惠行为不在此调整范围内。 第二,法外空间的事实。像纯粹的内心思想活动,因为它没有外在的表现,不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无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还有自然现象中与人类民事活动没有关联的部分,比如遥远星系的天体变化,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和我们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关系,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社交礼仪行为。在社交场合中的一些礼节性举动,如见面打招呼、微笑等,这些只是社交中的常规表现,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会引发民事法律后果。 总之,判断一种情形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关键看它是否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果不能,那通常就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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