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不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下我国法律体系里正式法律渊源的范围,我搞不清楚到底哪些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是一些习惯、政策,还是别的什么呢?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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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规范来源。 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而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主要有习惯、政策、道德规范、学说等。虽然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但它并没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不具有普遍的、强制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政策通常是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但缺乏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不是正式法律渊源。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是非等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来维持,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学说则是学者们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观点,虽然对法律的发展和适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该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成为正式法律渊源。所以习惯、政策、道德规范、学说等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就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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