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通俗来讲,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我们从哪里能找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有明确范围和体系的。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就是典型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属于法律渊源。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最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当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一般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惯例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