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
我之前听说过法定指定辩护情节,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是不属于这一范畴的。我最近遇到一些相关的事儿,想弄明白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在法定指定辩护情节里,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能对整个法律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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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指定辩护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等司法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下面我们来说说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除了这些情形之外,都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 比如,被告人仅仅因为经济困难,而又不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所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时,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节。虽然这类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这不属于法定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还有,如果被告人智力正常、身体健全,所涉犯罪也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自己又不主动委托辩护人,那么司法机关也没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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