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时公证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提存过程中,公证处作为专业的提存机关,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首先,会审查提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以及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足够认识的能力。比如一个成年人,精神状况正常,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提存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提存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会审查提存之债是否真实、合法。这意味着提存所基于的债务关系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此时甲将货物提存,这个提存之债就是真实、合法的。依据法律,只有真实合法的债务关系,提存行为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再者,会审查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应该和债务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一致。比如合同约定交付的是特定品牌、规格的钢材,提存的也应该是该品牌、规格的钢材。同时,有些标的物是不适宜提存的,像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等。对于不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公证处可能会要求提存人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如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款。 另外,还会审查是否存在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事实。比如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情况。这些情况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只有在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时,债务人才能进行提存。 最后,公证处会审查提存人的提存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存人不能通过提存来逃避自己的义务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提存目的不合法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证处将不会办理提存。总之,公证处对这些内容的审查是为了确保提存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