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案件又退回公安局意味着什么?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阶段,结果检察院又把案子退回公安局了。我不太懂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种情况意味着什么,是对嫌疑人有利还是不利呢,后续一般会怎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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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又退回公安局,在法律上叫做补充侦查。这一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重要意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通常意味着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可能存在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的情况。比如,有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没有收集完整,或者某些物证的鉴定结果不明确等。 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对嫌疑人不利。一方面,如果补充侦查后发现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对嫌疑人来说是有利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补充侦查获取了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局会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后,会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处理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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