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在《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撤销合同类型。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误以为某一幅普通画作是名家真迹而高价购买,这种基于对标的物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甲就有权请求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此时消费者可请求撤销合同。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规定,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而卖方对此情况是知晓的,此时买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迫使乙签订了一份不利于乙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第五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一方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另一方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价值较高的物品,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