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做了详细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甲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就可以依法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借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对珠宝进行处置。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在一定期限后若甲仍不支付费用,乙就可以对汽车进行处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的这些权利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