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侮辱性绰号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我被人起了侮辱性绰号,心里特别难受。我想知道这种起侮辱性绰号的行为到底侵犯了我什么权利呢?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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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侮辱性绰号这种行为,主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意味着其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起侮辱性绰号就属于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一旦名誉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比如,通过法律途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侮辱性绰号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给被侵权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可能会判决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被侵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这种行为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起侮辱性绰号明显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当公民遇到被起侮辱性绰号这种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况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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