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标准才可以退房呢?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事情。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满足什么标准可以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可以退房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进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若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或者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获得相应赔偿。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购房者也可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若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如严重的漏水、墙体裂缝等,影响到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也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购房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时,购房者也可以退房。例如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好房产证,购房者有权退房等。当这些约定的条件出现时,购房者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退房。总之,购房者在考虑退房时,一定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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