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我们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哪些制度。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免企业因为制度缺失而违反法律规定,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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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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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保障食品安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采购这些物品时,要详细记录它们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这意味着企业要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有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这些制度,是为了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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